天津市职工月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调整为1200元

我市职工月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调整为1200元 2005-05-27 来源[url]http://www.tjkj.gov.cn/index.jsp[/url]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,提高人民群众收入水平,日前,市财政局(地方税务局)制发了《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、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》,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,我市职工月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由1000元提高到1200元。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,我市职工收入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,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的职工误餐费等四项补贴也进一步提高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,经市政府批准,市财政局(地方税务局)将个人所得税补贴项目免税额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400元,个人所得税工资、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相应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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